關于印發《廣州開發區金融工作局關于貫徹落實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助力國內大循環若干措施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您的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 惟恒新聞
廣州開發區金融局關于貫徹落實《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助力國內大循環若干措施》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助力國內大循環若干措施的通知》,為便于政策實施,明確相關條款具體內容及操作規范,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企業注冊登記地(機構核準登記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出口企業,以及為出口企業出口產品轉內銷提供國內貿易信用保險、產品責任保險的駐區保險公司(包含分公司、支公司等分支機構)。
第二章 出口產品轉內銷保費補貼
第三條 支持保險公司加大對出口產品轉內銷保障力度,提供多元化保險服務。對購買出口產品轉內銷相關國內貿易信用保險、產品責任保險的企業,按其保費的3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20萬元。
第四條 駐區保險公司負責保險產品的承保、出單及補貼申報工作;企業只需向保險公司支付總保費中非補貼部分應繳保費,剩余的30%保費由駐區保險公司按要求向區金融部門申請補貼。補貼金額由區金融部門按季度為節點一次性撥付給出單駐區保險公司。
駐區保險公司為投保企業提供保單及發票,上述補貼方式駐區保險公司應在出具保單時予以標明。
第五條 保費補貼金額計算精確到元(舍去元位后的尾數)。
第六條 保費補貼資金原則上撥付到駐區保險公司,或根據保險業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管理制度撥付到駐區保險公司的相關上級管理單位。
第七條 符合條件的駐區保險公司申請保費補貼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最新“一照一碼”營業執照,金融監管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法人許可證、營業許可證或業務許可證,申請單位在本區范圍內租賃或購置辦公場地文件(以上材料提供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二)駐區保險公司為投保企業提供國內貿易信用保險、產品責任保險保單及發票(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三)投保企業名單及產品類型,包括投保企業數量、產品類型、總保費、申請保費補貼)(加蓋單位公章)。
第三章 附則
第八條 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同一事項或同一項目,同時又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里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或重點項目扶持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扶持;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本細則所需資金納入區金融主管部門年度預算。
第十條 申請企業獲得補貼的涉稅支出由申請企業承擔,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用于企業經營與發展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 本細則涉及的政策兌現事項采用“一門受理、內部流程、集成服務、限時辦結”政策兌現辦理模式。區政策研究室負責形式審核和跟蹤督辦,區金融主管部門負責實質審核。對審核通過的補貼申請,由區金融主管部門按程序進行資金撥付。政策兌現過程中出現對政策條文理解存在爭議或其他問題,由區金融主管部門作出解釋。
第十二條 申請企業應按要求提供真實、有效的材料,區金融主管部門對申請結果進行公示。對于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一經發現,各資金發放部門應當追回已發放資金,依法公示失信行為,并在三年內不予受理該企業或單位補貼資金的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細則各項補貼資金的辦事指南由區金融主管部門編制,另行發布;需要提交的具體材料,以申報通知或申報指南為準。企業應在達到扶持條件后按申報通知要求及時提出,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20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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