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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奧運口罩”竟是“山寨貨”?

發布時間:2021.08.13 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微信

 在剛剛落幕的東京奧運會上,中國體育代表團佩戴的紅黃兩色“奧運口罩”深受大眾喜愛,而最近在一些電商平臺上也出現了大量的“同款”口罩,但這些口罩涉嫌侵權。


  網售“奧運口罩”引爭議


  紅黃漸變配色、創意五角星圖案,搭配國旗、奧林匹克五環標志,在東京奧運會上,我國體育健兒佩戴的口罩,非常搶眼,引起了大家的關注。


  “奧運口罩”走紅后,在一些電商平臺上,也出現了大量以“奧運健兒同款”“中國代表團口罩”“2021冠軍同款”等為賣點的口罩。這些口罩上的國旗圖案和奧林匹克五環標志多被用馬賽克遮住,但標明“實物無馬賽克”,而根據收到貨的買家的評論看,這些“同款”口罩上確有國旗、奧林匹克五環等要素。

 “奧運口罩”走紅后,不少網友爭相購買,這樣的“奧運口罩”售價多在一元左右,有的口罩月銷超過1萬個。不過與此同時,有人質疑,這些“奧運口罩”擅自使用國旗、奧林匹克五環標志等要素,且未經授權使用運動員的照片進行宣傳,是否違法?


  7月26日,中國體育代表團東京奧運會奧運口罩捐贈商北京朋來制藥有限公司發布聲明,稱“奧運口罩”僅捐贈給東京奧運會中國體育代表團使用,在售的所有奧運口罩都是假冒商品。網上的“奧運口罩”存在無中國奧委會官方授權、國旗使用違法違規、無生產廠名、無生產廠址、無生產衛生許可證編碼等情況,“直接或間接地嚴重侵害了我司的聲譽”。

 上述制藥公司有關負責人對媒體表示,“奧運口罩”正品與仿品對照,兩個五角星的配色是完全不一樣的,還有在奧林匹克五環和中國國旗的印制清晰度方面,效果是完全不一樣的?!?br>

 值得注意的是,該負責人同時表示,除了外觀差異外,這些仿制“奧運口罩”多為一次性普通防護口罩,并未達到醫用外科防護級別。


  8月7日,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針對“奧運口罩”發布聲明稱,參加東京奧運會中國體育代表團統一配發的,帶有中國奧委會官方標志的正品“代表團口罩”,全部為代表團內部自用,未進入市場銷售(含網絡銷售)。未經許可,在產品、廣告中使用我國國旗圖案和奧林匹克五環、“奧運”“奧林匹克”字樣等奧林匹克標志,均屬違法行為。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呼吁社會各界自覺抵制假冒“代表團口罩”,并就近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和(或)向中國奧委會知識產權保護部門反映相關線索。

截至本文發稿,記者發現各電商平臺上“奧運口罩”多數已經被下架。網友們紛紛支持這樣的做法,但同時表示,希望能購買到“正品口罩”。

“奧運口罩”不可侵權


  實際上,不僅是“奧運口罩”,“東京奧運吉祥物”“奧運T恤”等周邊產品也曾經在電商平臺上被售賣。那這些未經授權的“奧運周邊產品”是否侵權呢?如果有關企業想要生產銷售“奧運口罩”,又需要注意哪些知識產權問題?

據悉,我國現行的《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規定,奧林匹克標志為在中國境內申辦、舉辦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相關標志,權利人為在中國境內舉辦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申辦、組織機構。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應當同權利人訂立使用許可合同,權利人應當將合同中許可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種類、被許可人、許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時限、使用地域范圍等信息及時披露。未經許可為商業目的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誤認的近似標志,即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


  針對“奧運口罩”事件,記者采訪了三位業內專家。一起來看看專家對此事的看法。


  大連理工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名譽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陶鑫良


  紅黃明亮并綴有中國國旗圖案與奧林匹克五環標志等的“奧運口罩”亮相奧運會后風靡全國,如果 “奧運口罩”涉及生產營銷等商業行為,需要考慮諸多法律問題。一是國旗圖案不能用作商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20條規定,“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和商業廣告,不得用于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情形”。二是奧林匹克五環標志要授權使用。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奧林匹克標志作為“特殊標志”是一種知識產權類型,因而受法律保護。必須經相應權利人授權許可才能將奧林匹克標志用在商業行為中。三是是否涉及其他知識產權問題。譬如是否有人申請獲得了相關的外觀設計專利權授權。


  有關企業如果需要生產銷售“奧運口罩”,應當隱去國旗圖案,應就奧林匹克標志取得相應授權,并確認是否有其他知識產權及相關許可。如果“奧運口罩”的生產銷售涉及相關運動員的照片、視頻,則還需取得運動員的肖像權授權與照片、視頻的著作權授權。


  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 趙雷


  生產銷售“奧運口罩”的企業如果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是不得以商業目的對奧林匹克標志進行使用的。在廣告宣傳中使用“奧運”相關字樣,在產品上使用“五環標志”等奧林匹克標志等行為,侵犯了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


  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或者為商業目的擅自制造奧林匹克標志的工具。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并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華東政法大學副教授 阮開欣


  “奧運口罩”上印有的奧林匹克五環圖案,屬于最典型的奧林匹克標志。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的許可,生產銷售這類“奧運口罩”屬于以營利為目的利用奧林匹克標志的行為,侵犯了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權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對此類行為予以行政處罰。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也可以依據該條例提起民事訴訟進行維權,獲得損害賠償。


  “奧運口罩”上的紅黃色設計通常具有一定的獨創性,可以作為美術作品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在達到一定規模構成犯罪的,還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權利人也可對此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從而獲得專利法的保護。


  商家在宣傳銷售過程中未經許可使用運動員的獲獎照片,侵犯了運動員的肖像權,也侵犯了照片攝影師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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