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賽表演傳統舞蹈《麗人行》被判侵權——尊重版權方能舞出精彩 您的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 維權打假 - 版權維權
在組織學生參加國外比賽時未經授權表演了傳統舞蹈《麗人行》,一所公立中學及中介機構被起訴至法院。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深圳市福田區梅林中學(下稱梅林中學)組織學生在參加歐洲比賽時表演《麗人行》(下稱涉案作品)的行為,不構成合理使用,侵犯了重慶歌舞團有限公司(下稱重慶歌舞團)對涉案作品所享有的版權,北京福諾斯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福諾斯公司)作為組織梅林中學參賽的中介機構,未盡到審查義務,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駁回了梅林中學的上訴請求。
伴隨中外文化交流的不斷深入,越來越多的機構和個人赴外參加藝術比賽。在此程中,參賽者及組織參賽的中介機構如何做好版權功課避免侵權隱患,成為人們關心的話題。
比賽舞蹈被訴侵權
《麗人行》節選自經典舞劇《杜甫》,在文藝界具有一定的影響力。2015年,重慶歌舞團聘請韓真、周莉亞擔任舞劇《杜甫》總導演,由韓真、周莉亞協助重慶歌舞團組建創作團隊。雙方約定重慶歌舞團享有除署名權外全部知識產權。
重慶歌舞團相關負責人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采訪時表示,2018年6月,重慶歌舞團通過微博、梅林中學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平臺,發現梅林中學因表演舞蹈《麗人行》而獲獎的新聞、視頻、圖片。據統計,梅林中學在展演及賽事中4次表演了《麗人行》,并且在4次表演的宣傳報道中均未指明作者名稱。在發現這些線索后,重慶歌舞團曾委托律師向梅林中學發送律師函,請求對方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但未收到梅林中學的回復。之后,重慶歌舞團代理律師與梅林中學時任校長取得聯系,雙方就侵權賠償數額未達成一致?;诖?,重慶歌舞團將梅林中學起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下稱朝陽法院)。
重慶歌舞團上述負責人表示,北京福諾斯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福諾斯公司)作為梅林中學第4次參加的第四屆歐洲國際藝術大獎賽(下稱歐洲大獎賽)的承辦單位,其未盡到參賽作品著作權審查義務,同樣涉嫌侵權。因此,福諾斯公司一并被起訴至法院。
本報就該案聯系梅林中學及其代理人進行采訪,截至發稿,未收到對方回復。
法院判定侵權成立
庭審中,梅林中學認為重慶歌舞團就作品《麗人行》并不享有署名權,無權要求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舞蹈教育并不限于教室及課堂,當眾表演也是一種常態化舞蹈教育方式,且學校未獲取報酬,因此,梅林中學對舞蹈《麗人行》的表演構成合理使用。
福諾斯公司代理人、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智省在接受本報采訪時表示,福諾斯公司作為梅林中學參加歐洲大獎賽的中介機構,僅為其進行行程安排,為其在法國進行藝術交流提供對接服務,至于梅林中學表演舞蹈節目的選擇,福諾斯公司既不知情,亦未干預。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案證據表明,重慶歌舞團有權以舞蹈《麗人行》的表演權為基礎起訴,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梅林中學組織學生表演的行為未盈利,并且其通過宣傳榮譽、表演機會等體現了藝術特長招生優勢,獲取了實質性利益,影響了重慶歌舞團就該作品享有的合法權利,梅林中學關于合理使用的抗辯不能成立。對于福諾斯公司來說,其作為歐洲比賽的承辦單位,報名章程要求比賽表演節目應取得書面授權,而其未盡到審查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
據此,朝陽法院一審判決梅林中學賠償重慶歌舞團經濟損失等共計9.5萬元,福諾斯公司在3.5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梅林中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駁回其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
加強保護促進創新
如今,很多學校會組織學生通過中介機構進行海外交流或比賽,此時,學校及組織參賽的中介應做好哪些功課方能避免版權隱患?
北京超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林敬在接受本報采訪時表示,最重要的是注重原創、提高版權保護意識。在實踐中,若僅是在教學時對他人作品進行使用,且只是在課堂等小范圍內公開,此種使用在理論上可以構成合理使用。但并不是所有的“校園使用”都構成合理使用,比如該案中,梅林中學可能對該條款的理解出現了偏差,最終被法院判決構成侵權。
“對于組織學校參賽的中介機構而言,有些機構對其自身所應承擔的版權注意義務程度不是很明晰,認為自己同網絡服務提供者相類似可以主張適用避風港原則?!眲⒘志幢硎?,事實上,避風港原則的設立是為了平衡知識產權權利人、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以及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這與合理利用制度立法目的相類似,組織參賽的中介機構并不一定適用避風港原則。比如在該案中,福諾斯公司作為歐洲比賽的承辦單位,其在比賽規則中寫明參賽選手使用第三方擁有著作權的作品時,應當獲得著作權人的書面授權,這說明該公司其實具有一定的版權保護意識,只是其未盡到的足夠的注意義務,因此應當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梅林中學當初組織學生通過福諾斯公司到國外交流學習和參加比賽,由福諾斯公司具體負責行程對接、安排等事務,但法院最終判決福諾斯公司承擔責任,很大原因就是認為其作為引薦經辦單位,未對學生表演的節目的版權許可進行事先甄別及核實,存在一定的過錯。該案提醒開展同類業務的公司,不能認為自己僅僅是提供了表演交流的平臺就可以免責,版權保護的理念要時刻銘記在心。(趙振廷)
點評
在日常生活中,不少類似于福諾斯公司一樣的從事中介服務的組織單位,由于其所組織的線下表演、比賽不像電視節目那樣擁有廣泛的傳播范圍,一定程度上導致其對參賽者所表演節目的版權問題不夠重視。因此,有觀點認為,應當考慮到此類組織單位的專業能力,不應當對其苛求過高的注意義務。然而,在筆者看來,版權保護就像一張網,網眼擴大后勢必會出現更多漏網之魚,導致更多作品的版權被侵犯。版權保護不僅僅是對已完成作品的權益保護,更是旨在通過對于新作品的可期待利益的嚴格保護,進一步激發社會公眾創作熱情,讓越來越多的文化產品豐富人們的生活。(趙振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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