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裝價值百萬“飛天茅臺酒“ 假冒商標獲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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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裝價值百萬“飛天茅臺酒“ 假冒商標獲刑四年
發布時間:2013.12.03 新聞來源:中國法院網
近日,福建省寧化縣人民法院對一起特大假冒茅臺酒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葉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10月,被告人葉某應文某(另案處理)要求,將文某在貴州省仁懷市勾兌好的原料酒包裝成貴州飛天茅臺酒,灌裝、包裝費用4萬元。后被告人葉某將包裝好的“飛天茅臺酒”從貴州省仁懷市運送至泉州,途經泉南高速公路寧化收費站時被例行檢查的高速交警查獲,車上運輸的45件貴州飛天茅臺酒被當場扣押。經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定,查獲的45件共540瓶“貴州茅臺酒”所使用的商標與貴州茅臺酒相同的商標,且該酒不是貴州省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包裝、出品的貴州茅臺酒,屬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據了解,飛天茅臺白酒的市場價格為每瓶2999元,查獲的這批假酒貨值約162萬元。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的規定,本案查獲的540瓶假冒的貴州茅臺酒的價格應按已經查清的實際銷售價格每瓶768元認定,其總價值約42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葉某未經貴州茅臺的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自己勾兌的酒上使用貴州茅臺的商標,假冒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42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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