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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禁令與無效宣告在專利侵權案件中的運用

發布時間:2013.09.26 新聞來源:廣州惟恒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

原告:臺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佛山市南海區XXXX電器制品廠

     臺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臺灣臺達”)于1990年3月25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稱為“風扇增壓導流裝置”的發明專利,該專利經實質審 宣后于2002年5月29日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授權,專利號為:ZL99104318.9。其后,原告的子公司——臺達國際向被告購買被告自主生產的 型號為GM1204PQBl-8A(2)風扇,被告依與臺達國際的委托合同將貨發給原告的另一子公司東莞臺達。但經過比對,原告發現被告生產、銷售的型號為GM1204PQBl-8A(2)風扇構成對原告專利產品的侵權,且通過對被告網頁資料進行的網頁公證,和對被告銷往別地的侵權產品樣品的訴前禁令措旋,證實了被告生產、銷售、許諾銷售涉案侵權產品的行為。原告遂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答辯稱,被告所生產、銷售的涉案產品不構成對原告專利

權的侵犯。被告實質上是接受了專利權人的子公司(簡稱臺達國際)委托生產,產品依委托合同發貨給原告的另—子公司(簡稱東莞臺達)。原告與上述其兩子公司實質是經營管理層具有同—性,財務核算也是同一整體,臺達國際和東莞臺達的經營行為是代表了原告的真實意思,被告接受委托是善意的,構成表見代理。 被告在履行上述委托合同過程中也沒有另行生產、銷售涉案產品,被告在委托加工的涉案產品上均標明原告的英文標示“DELTA”,不構成對原告商譽的損害。 同時,被告認為.被告與原告的合同屬于加工承攬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指示過失,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由定作人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臺達國際、東莞臺達明知專利權屬于原告所有,仍指示被告生產涉案產品,應對其過錯承擔侵犯原告專利的責任。此外,被告根據1993年原告向臺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與本案專利技術相同的專利提出申請最后被不予專利的事實,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請求,請求認定該專利不符合專利法關于新穎性、創造性的要求。最 后,被告甚至提出反訴,反訴原告設置“陷阱”,濫用訴權,干擾被告正常經營;要求原告登報道歉,賠償人是幣一萬元。

【審判】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于2004年2月18日作出第5828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宣告原告臺達公司涉案的 ZL99104318.9號發明專利權全部無效。據此,原告據以起訴請求保護的專利權應視為自始不存在。判決:原告向法院提出的保護其專利權的請求,予以駁回。

     原告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原審判決依據尚未生效的無效決定,作出判決,法律依據不足,法律適用錯誤,本案應當重新審理。

     另,原告不服第5828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塊,撤銷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作出的第5828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并要求專利復審委重新作出無效審查決定,復審委于2008年5月21日作出第 11573號無效審查決定,再次宣告涉案專利ZL99104318.9號專利權全部無效。

     二審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中,原告的專利雖然最終被宣告無效,但在訴訟過程中采取的訴前禁令措施極大地影響了被告的生產經營活動,且相對為訴訟贏得了寶貴的時間?,F就本案幾個關鍵問題簡析如下:

     1.訴前禁令。

    (1)訴前禁令是指,提起訴訟前法院責令侵權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法院有權依照一方當事人請求,采取及時有效的臨時措施,為防止延誤可能給權利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或證據被銷毀的危險。

    (2)訴前禁令的四個審查要件:

     A、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知識產權;

     B、不采取有關措施,是否會給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C、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情況;

     D、禁令的作出是否會損害公共利益。

    2.加工承攬與合同買賣關系的界定。

    (1)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2)加工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復制合同、濺試合同和檢驗合同等。

    (3)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有4點區別:

     A、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的主要義務是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承攬合同中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只是承攬人完成工作后的一項附隨義務。

     B、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可以是種類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是一種工作成果,這種工作成果是特定物。

     C、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按約定的條件交付標的物,無權過問出賣人生產經營或標的物取得情況;承攬合同的定作人有權在不影響承攬人工作的前提下,對承攬人的工作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D、買賣合同中當事人可以約定自合同成立起標的物意外滅失的風險,可由買受人承擔,也可以由出賣人承擔.承接合同中在工作完成前,只能由承攬人自己承擔工作物意外滅失的風險。

3.專利被宣告無效后.可采取的挽救性法律措施是什么?

(1)提起行政訴訟:

(2)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4.專利侵權糾紛中應注意的事項。

     (1)對專利權本身要正確評估。

     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結果的勝負,在很大程度上要看專利權人手中的專利權是否無懈可擊,即專利權是否安全有效。因此,專利權人應當對自己專利權的專利性重新進行分析、評估,對該發明創造的專利性強弱做出準確判斷切不可因為自己已經獲得專利權就認為一定勝券在握,否則,在侵權處理中一旦該專利權 被反訴無效,將會使自己處于被動地位,還很有可能造成在處理過程中敗訴。

     (2)可以嘗試侵權警告手段。

     在提起專利訴訟前,專利權人向侵權方發侵權警告,這在我國專利法中并無規定,但在現實生活中卻被經常使用,而且還常取到較好的效果。不過,要切實做好警告前的調查研究二佳,必須在對侵權認定有絕對把握非情況下才能使用。

     專利侵權糾紛的特殊性是由于專利權是技術與法律結合的產物,請求人如果不是很熟悉法律及技術,最好是請專利代理人或有專利代理資格的律師幫助,再向有處理專利糾紛職能的部門請求處理或起訴,以免走彎路,浪費人力與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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