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
發布時間:2014.08.16 新聞來源:中國網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后,由于二種責任可共生,但不可共存,所以必須選擇其一。如何選擇才能最大限度地使受到損害的權利得到救濟,就必須根據兩種責任的區別進行,或者說兩者的區別為選擇提供了依據。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
?。?) 責任基礎不同:違約責任以合同的成立并生效且債務人不依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為前提。侵權責任在發生之時,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為一般的社會關系,系以違反任何人不得加害于他人的一般社會安全義務。
?。?) 歸責原則不同:根據我國侵權法,對侵權責任采取了過錯責任、嚴格責任和公平責任原則,實際上采用了多種歸責原則。而違約責任的認定,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采用嚴格責任(例外地采用過錯責任)。即只要行為人有違約行為,且沒有法定或約定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 舉證責任不同:在一般侵權責任中,受害人有義務就加害人的過錯舉證;而在違約責任中,受害人只須證明違約方已構成違約,而不必證明其是否有過錯。因此,一般來說違約責任的舉證責任相對較輕。
(4)責任構成要件不同: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違約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承擔違約責任。
(5)免責事由不同:在違約責任中,法定的免責事由僅限于不可抗力;在侵權責任中,法定的免責事由不限于不可抗力,還包括意外事件、第三人的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
(6)責任形式不同:違約責任包括了損害賠償、違約金、定金、實際履行等責任形式,損害賠償也可以由當事人事先約定。而侵權責任的主要形式是損害賠償,此種賠償不得由當事人事先約定。
(7)對第三人的責任不同:在合同責任中如果因為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債務不能履行,債務人首先應對債權人負責,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償。而在侵權責任中,貫徹了為自己行為負責的原則,行為人僅對自己的過錯致他人的損害后果負責。
?。?) 損害賠償的范圍:違約的損害賠償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一般情況下不包括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且法律往往采取“可預見性”標準來限定賠償的范圍。而對于侵權責任來說,損害賠償的責任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且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
(9)訴訟當事人不同:前已述及,此處不再贅述。
(10) 訴訟時效不同:在我國民法上,訴訟時效一般為兩年,侵權行為根據不同情況時效有一年、三年,違約根據不同情況還有一年、四年的特殊情況。
(11)訴訟管轄不同:違約訴訟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法律還允許當事人進行約定;侵權訴訟一般由侵權行為地或結果發生地法院管轄,當事人不能約定管轄。
閔曉芳律師整理